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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经费管理规定
1. 本规定根据江苏省教委《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》(简称“管理办法”)中有关条款制定。
2.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来自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,“开放经费”主要由省教育厅、实验室所在单位及实验室自筹方式共同解决。实验室人员的开支(工资等)由实验室所在或依托单位解决。
3. 本实验室对外开放课题的经费由实验室统一管理,在学校财务处建立专项帐目,在总经费中视具体情况可有20%~30%的费用拨到项目负责人单位,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。所有开支必须经由经手人和实验室主任签字方能报销。
4. 实验经费应按“计划任务书”要求使用,凡需要更改计划任务书的购置或开支计划,或计划任务书以外的购置或开支计划,均需由实验室提出报告,由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。学校负责对经费使用的进行指导、审核和监督,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要及时制止、妥善处理。
5. 重点实验室经费由校财务处设立专账,发给重点实验室主任,经费专款专用,不得挪用。
6. 经费报销时各种凭证包括“报销单”上经手人、记账、入库等必须齐全,最后由实验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校财务处受理。
7. 实验室实行对外开放实行有偿服务,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实施。实验室技术性和生产性收入原则上留实验室使用,并按规定提取开放基金(30%)、集体福利基金(10%)和奖励基金(20%)。
8. 实验室按每学期向校实验室领导小组提交“经费使用报告”一次,接受审核与监督。
9. 以上未尽事宜,由校实验室领导小组根据省教委《管理办法》精神和其它院校的经验研究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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